松江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商家利用其注冊的商標和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特點,試圖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混淆消費者認知。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電器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技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0萬元。
原告系一家科技公司,其在全國多地的銷售市場發(fā)現(xiàn),某電器廠生產的電熱毯的外包裝正面及側面均印有“美羅某”字樣,但其中“羅某”字樣醒目突出,而“美”字跡較淺,位置隱蔽且經過藝術處理,未經仔細辨別難以發(fā)現(xiàn)?萍脊菊J為該電器廠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松江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
這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家用紡織品行業(yè)知名企業(yè),擁有“羅某”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紡織品被子、褥子、毛毯等。而某電器廠依法注冊“美羅某”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電熱毯等。
庭審中,電器廠辯稱,科技公司的權利商標并未在“電熱毯”商品上進行注冊,缺乏維權基礎;同時,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是電器廠自己注冊的“美羅某”商標,不會和科技公司的權利商標構成混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侵權商品“電熱毯”與科技公司主張的商品類別“毛毯”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高度關聯(lián),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可以認定為類似商品。此外,案涉侵權商品的外包裝中突出使用了“羅某”二字,和原告科技公司注冊商標的內容一致,雖然被告電器廠注冊了“美羅某”商標,但案涉侵權商品上的商標使用明顯屬于不規(guī)范使用,突出了“羅某”二字,而“美”字未經仔細辨別難以發(fā)現(xiàn),可以認定構成近似使用。因此,電器廠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了和原告科技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構成商標侵權!鄙淌聦徟型ジ蓖ラL一級法官楊名表示。
記者:陳菲茜
編輯:周正豪
上觀號作者: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