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以收取使用費為代價,通過合同方式許可他人有償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其中,商標權人為許可方,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方。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標權人充分行使其商標所有權的表現(xiàn)。人依法行使許可權,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商標促進商品生產(chǎn)和流通的作用。
商標的使用許可不同于商標的轉讓,后者轉讓的標的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的結果是原注冊人喪失了商標的所有權;而商標的使用許可不發(fā)生商標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所謂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由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系。這種關系建立在這樣幾項條件上:一是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因為只有注冊商標才可以依法取得;二是只有商標注冊人才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也才能許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冊商標,其他人不能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許可人;三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僅以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其標的不受保護,已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無效。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可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合同是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xù)期間和地區(qū)內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這種情況一般在比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間存在,在約定的期間、領域和區(qū)域,被許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標使用權與許可人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具有了同等的地位。
排他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存續(xù)期間,除許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許可商標外,僅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使用,不再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二家。普通使用許可中,不僅許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也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給多家使用。許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為完全使用許可和部分使用許可。前者是指被許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冊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后者是指被許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冊商品上使用該商標。